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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页 >> 规章制度中国马术协会章程2017-02-13 11:00:00
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马术协会,简称中国马协。英文为CHINESE EQUESTRIAN ASSOCIATION,缩写为CEA。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和热爱马上运动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、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。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,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,是代表中国参加各类国际马上体育活动,以及参加国际马术联合会、亚洲马术联合会、国际速度赛马组织、国际马球组织、国际绕桶联盟组织和其他国际马上运动(体育)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。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:团结全国行业内从业人员及关心支持马上运动事业的各界人士,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;推动马术及马上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提高;促进各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,增进中国马术协会与各国马术协会、各类马上运动组织和运动员的友谊,加强与国际马术联合会、亚洲马术联合会、国际赛马组织、国际马球组织、国际绕桶联盟组织和其他国际马上运动(体育)组织的联系与合作。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法规和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: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: (一)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》和有关的体育方针政策,研究制定本项目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,审核竞赛规则。 (二)本协会负责统一组织、协调、指导、服务、宣传和普及各类马上运动;积极支持国内各种等级和不同类型的马术及马上运动项目的开展;加强各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,增进运动员、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。 (三)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,建立和完善行业标准体系,并按照标准体系进行评估认证,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施行。 (四)负责组织推动赛事运营。根据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的规定,组织、协调、指导、服务全国和在国内举办的国际马术及马上运动竞赛、活动,并对竞赛和活动进行管理;审核、批准、备案各会员组织的国内外各类比赛、活动,并进行管理;主办或委托会员承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各类马上项目比赛、活动,并进行管理。 (五)负责参与行业内国际交流合作。参加国际马术联合会、亚洲马术联合会、国际速度赛马组织、国际马球组织、国际绕桶联盟组织和其他国际马上运动(体育)组织,同时接受以上组织委托举办的有关活动,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。 (六)制定本项目教练员、运动员、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制度。负责教练员、运动员、裁判员、专业人员、俱乐部和运动马匹的注册管理和资格审查。负责行业内人才培养工作。按照有关规定,对各类人员进行培训,负责选拔组建后备人才梯队并开展培训。 (七)负责马术国家队队伍建设工作。选拔优秀人才,推荐国家队教练员、运动员,组织国家队集训和参加国内、国际马术及马上运动比赛。 (九) (八)负责行业内反兴奋剂工作。根据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,组织马上运动项目的反兴奋剂工作,协助开展宣传、教育和在赛内外对禁用药物和方法的检查,执行体育主管部门和反兴奋剂机构对违规者的处罚决定。 (九) (九)组织开展本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攻关。 (十)组织对马上运动项目的宣传、新闻发布等工作,依照有关部门批准,编辑、出版、发行马上运动项目书刊,协调、指导有关马上运动项目的报刊、影视和音像的出版和发行工作。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承认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 (二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 (三)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积极进取,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,并具有一定影响力;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: (一) 提交入会申请书; (二)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 (三)由本协会颁发会员证。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; (二)有权参加国内外赛事; (三)有优先获得技术指导、咨询、服务的权利; (四)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; (五)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(六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 (一)遵守本协会章程,执行本协会决议; (二)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; (三)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工作,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; 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 (五)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 |